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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9.《戰狼2》有必要提檔?

          這件事袁華還有印象,前世這場官司本來就是吳景勝訴了。

          今年5月,也就是電影正式上映兩個月前,傳奇人影視公司起訴吳景旗下的公司登峰國際索賠1000萬,還要求影院、電視、視頻網站等停播《戰狼2》。

          該公司給出的理由是——作為第一部的出品方,雖未參加《戰狼2》,但擁有其著作權,而吳景方卻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改編,涉嫌侵權。

          這件事也很簡單,這個傳奇人影視是《戰狼》的聯合出品方,也是四個主要投資方之一,投資份額接近17%,享有《戰狼》20%的版權收益。但吳景在拍《戰狼2》的時候沒帶他們玩,所以引發了糾紛。

          一般情況下,影視作品的版權,以及衍生品版權等權利,所有投資方都有權擁有,以及分得相應收益,不管是主投主控方還是加磅投資方。

          但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資方對項目只有收益權,沒有任何決定權。而且如果影視作品有拍續集,那么第一部的投資方在第二部中有優先投資權。

          說白了,投資享有版權收益和著作權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電影所有資方都享有版權收益,但是并不一定擁有等比例的著作權歸屬。

          只要你投資20%,20%版權收益是一定會有的,但能不能分到20%著作權歸屬,那還得看你對這部電影貢獻夠不夠大。

          假設某公司對這部電影的貢獻僅僅只是出點錢,一般來說是不太可能拿到等比例著作權歸屬的……

          傳奇人一方認為,當時吳景是把劇本的稿酬和他自己作為演員、導演的勞務報酬作為一個投資,計入到了電影的投資份額里面。

          實際上他把劇本的版權價值和權益以及他演員、導演的酬勞做了個價,作為一種資源融入了電影的份額當中。這意味著所有《戰狼》的出品方是按比例享有劇本的版權權益。

          不過吳景一方并不認同,劇本投入到電影里,并不意味著劇本的所有權利都被這部電影的出品方買斷了,具體還是要看當時的原著版權是怎樣規定的。

          這樁案件法院一審判決傳奇人敗訴,認為合同上既然約定版權歸屬于發起方為登峰國際、春秋時代和南軍藝中心,就可以推定在后加入的傳奇人享有的只是“署名權”和“損益權”,推翻了傳奇人以“出品公司”署名而應當被認定為著作權人的推定。

          有一說一,袁華雖然嘴上說的好聽,相信吳景一定能勝訴,但也不是沒有為此做準備。

          正所謂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再說現在有他這個蝴蝶煽動翅膀,誰知道這一世會不會有變數呢?

          因此去年雙方簽訂發行保底合同的時候,特意讓吳景等出品方立下“軍令狀”:

          合同約定《戰狼2》必須在2017年7月1日-8月18日之間上映,否則發行方華章影視有權單方面修改協議;如果在2018年12月30日(19年之前)仍未能上映,則需要返還之前的費用并支付10%的年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