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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六十五章 欠債還錢

      張斐道:“你們說算不算?”

      葉祖恰道:“保辜一般都是用于傷人罪,如果打傷他人,官府會根據傷情的輕重,將判罪延后二十至五十日,假設是二十日,那么在十九日傷者死了,那么就會判你殺人罪,故此將會迫使傷人者,盡全力醫治受害者。”

      “迫使?”

      張斐笑道:“迫使是強迫性質的,在保股制度中,這是強迫嗎?”

      “不是。”

      葉祖恰搖搖頭,又道:“誘導。”

      張斐點點頭道:“誘導可能更合適,但這只能說明官府更傾向于傷人者去賠償,但是法律是具有強迫性質的,而且,如果我是一個郎中,我認為你半個月就會好,我就不賠,半個月他好了,我也沒事了,但是受害者權益有沒有得到保護?”

      葉祖恰搖搖頭。

      張斐又道:“我明明就是無疑中打了他一拳,我也盡全力去賠償了,去幫他醫治,結果他突然死了,我也得被判死刑,這是捍衛個人正當權益嗎?”

      大家又搖搖頭。

      張斐笑著點點頭,道:“可見不管是備償,還是保辜,其實還都是遵循償而不罰,罰而不償的思想,主要還是國家,跟個人沒有多大關系,不能適用于法制之法。”

      頓了頓,他又問道:“你們是否知道官府是如何處理欠錢不還的桉子?”

      蔡卞回答道:“通常此類事都不會鬧到官府去,但如果鬧到官府,一般都是先打十棍,督促其還錢。”

      “不還呢?”

      “再打十棍。”

      “再不還呢?”

      “呃...。”

      蔡卞突然意識到這問題可能有陷阱,考慮一番,才道:“就得看欠多少錢,如果錢不多的話,可能就是十棍二十棍,一般來說,官府會判定如果懲罰已經可以抵償債務,就不會再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