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四章 民與刑
富弼先是笑了笑,然后才答道:“盜竊者亦有個人的正當權益。”
“我也是這么認為的。”
張斐點點頭,“捍衛個人正當權益,是沒有明確區分這個人是加害者,還是被害者,也就是說,法制之法的兩邊是平等的,加害者也有個人權益。
我又沒有入室,我只是在樹上采摘了一片葉子,雖然我是故意的,但這會國家造成多大的傷害嗎?可是國家卻要判我一個月徭役,這算不算是國家侵犯我個人的正當權益?
如果是我,我肯定會想,你就是找個理由,讓我給國家免費干活唄。如果刑罰都這么定的話,必然是會出現暴政的,王大學士根本不需要針對差役法變法,只要將汴河大街修窄一點,邊上放上幾畝田地,天天就抓人服役,全都是免費的,且有法可依。”
司馬光、呂公著他們是頻頻點頭,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是油然而生。
他們的思維還是傳統的統治思維,在重典還是輕刑上面,其實都是針對統治。
沒有想過從個人利益去反推。
但法制之法就給出一個答案,重典是一定會衍生出暴政來,直接一桿子捅到底。
張斐又道:“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這都充分說明國家君主利益和個人利益是息息相關的。
我們之前就說過,法家之法是采取最簡單的手段,法制之法相對而言,就是比較難的。因為你首先要區分個人利益和國家君主利益,同時在許多重合的部分,比如盜竊一片桑葉,也是盜竊,到底是劃在哪邊。你們就得想清楚,是屬國家利益,還是個人利益,亦或者都算。”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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