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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八十一章 謀反案(終)

          在這些審理的過程中,張斐主要是強調,他們資助的多少,因為這是跟羅海最大的區別。

          至于李國忠他們,還是盡心盡責,盡量強調當時京東東路的環境,強調青苗法帶去的恐慌。

          又審得五場,檢察院控訴的三十五人終于全部出庭完。

          接下來就到了結案陳詞的環節。

          首先,當然是控方先結案陳詞。

          張斐喝了一口茶水,站起身來,瞧了眼文案,道:“關于第一被告吳天,我只能說他所犯下的罪行是罄竹難書。

          雖然對方一再試圖將他的形容一個普通的強盜,因為在《宋刑統》的法律條文中,謀反罪是被歸于‘賊盜律’。

          但是,《宋刑統》對于謀反和強盜都有著非常清晰的解釋。

          在《宋刑統》中,謀反罪,定義是謀危社稷。其中‘謀’指得是‘故意’,只有當你有目的,且故意做出危害國家和君主的行為,才能定義為謀反罪。

          而強盜罪,是依靠暴力掠奪他人財物,這種行為當然也會危害國家安全,但其目的是占有他人財物,其造成的危害,也是非常非常小的。

          二者還是有著明顯的區別。

          而吳天所犯下的罪行,他的目的顯然不是要占有他人財物。首先,他對朝廷,對官府,對官員,是有著刻骨銘心恨,他渴望推翻朝廷、官府的統治,并且付諸行動,燒毀倉庫、打劫官銀、走私官刀,以及脅迫官員,對他唯命是從。

          其次,在劉蓮的供詞中,她曾說道,吳天希望借她來做正規買賣。可事實證明,吳天是在借劉蓮賄賂或者要挾官員,來獲得一些違禁貨物,比如官刀,比如戰馬,比如弓箭,等等。

          這也是吳天與普通強盜最大的區別,他不僅僅是在謀財,而且還在利用錢財,擴張自己的勢力,擴大自己的人際關系,甚至于滲透官府,腐敗官府。

          最后,對方辯稱,吳天種種行為,是為受朝廷詔安,對此我不想再多說,因為他現在被抓了,他失去了這個資格。

          根據目前證據,是足以證明,吳天是有理由,有預謀,且故意去破壞社稷安定。因此,我懇請皇庭判決吳天謀反之罪。”

          說到這里,他稍稍頓了下,又喝了一口茶水,翻了一頁文案,繼續道:“而關于羅海等三十三人,根據當下的證據,足以證明,他們資助吳天,不是想要避稅,而且捍衛自己本身的權力,以及去謀取更多的權力,其中甚至包括與朝廷抗衡的權力。

          而縱觀歷史,但凡資助那些反賊的人,他謀取的都是權力,一種不受律法和制度所約束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