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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零四章 撲買稅(下)

      “真是沒出息!”

      張斐搖搖頭,目光一掃,然后朗聲道:“就情理而言,本庭長也非常認同八位助審員的判定,但是就法理而言,本庭長暫時無法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此話一出,所有人都愣住了。

      這還不足以判定被告有罪?

      大庭長,你什么情況?

      張斐解釋道:“因為在我朝律法中,是沒有禁止收稅人在面對對方拒繳稅收時,采取暴力手段,而根據之前證人的供詞來看,被告采取暴力的前提,全都是對方先拒絕繳稅。

      那么爭論點就在于,被告的要求百姓繳納的稅是否合法?如果是非法的,自然可以判定被告有罪,但如果是合法的,那他們就是無罪的。

      而在官府與撲戶所簽訂的撲買契約中,并沒有詳細規定合法稅額。李監官給出的理由,是稅收時常有變動,而且依法收稅,是人人都該遵守的,這是一個常理,就沒有必要寫入契約中。

      但是李監官沒有考慮到的是,依法收稅只約束收稅官吏的,而不是約束百姓的,百姓只需要遵守依法交稅。

      撲戶是屬于百姓,不是官吏,所以他們是不需要遵守依法收稅的,他只需要遵守與官府的契約,這就好比官府若雇人收稅,那些人也只需要遵命,而不需要遵守依法收稅,上面要求收多少,他們就收多少,同時責任是由官府承擔,而官府在相關的撲買契約中,并沒有寫明具體的稅額和收稅原則、條例,這顯然是不應該的,這一點是將有利于被告的。

      至于被告對收稅的舉證,認為他們稅額計算法,都是采取官府的計稅法,這其實與原告無關,理應是被告與官府的糾紛。

      故此本庭長對于此案的建議,原告若覺冤屈,應該去起訴官府,追討相應的賠償,而非是被告,因為在稅法關系,就只存在于百姓與官府之間,官府在面對百姓時,也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至于這責任到底該由誰來承擔,則是屬于被告與官府之間的糾紛。

      所以,單就目前的供詞來看,本庭長是無法判定被告有罪。

      但是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就是這份契約是存在著諸多問題,其中責任、義務都未劃分明確,為了避免更多的糾紛,本庭長決定,在此案未有審清楚之前,禁止官府再向任何人進行任何地區的稅收撲買,如果有簽訂數年撲賣稅的,從明年開始,也將全部暫停?!?br/>
      聽到最后一段時,在場的官員是神色大變,有人甚至都直接站起身來,怒視著張斐。

      如果皇庭只是根據證據,直接判官府有罪,他們心里都還是有準備的,他們都知道這里面的爛事,但是你直接禁止撲買稅,這對他們而言,可就是一種權力侵占。

      因為撲買稅可是行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