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九章 文字獄之源
張斐忙道:“先不管這宋江是誰,主要是我想到一個桉例,是說這個宋江作了一首詩,這首詩引用了一些古代造反的人物,故朝廷判他違法。”
許止倩道:“那應該是屬于謀逆之罪。”
張斐道:“但他只是念誦了一首詩,本身并沒有謀反的動機,這也能夠判謀逆之罪嗎?”
許遵沉吟道:“若無動機和行動,那倒是不能判謀逆之罪,而是應該判‘造襖書襖言’罪。”
(注:襖同妖,亦作,造妖書妖言)
張斐一怔,急急問道:“恩公,此罪屬什么罪?”
許遵道:“此罪屬賊盜律中的‘賊律’,自秦漢之時就有了,而我朝此律,是沿襲《唐律疏議》,一字未改,只不過因赦令而變得有所不同。”
赦令與疏議像似,但多半都是指皇帝釋法,一般都是皇帝針對某條律文,以圣旨的形式,給出解釋,這也是算是法令。
由此可見,從立法層面上來看,皇帝也是要高于律法的。
當然,就宋朝制度而言,赦令是要與大臣們討論的,有著很嚴格的程序,可不是說皇帝想怎樣就能怎樣。
之前審阿云一桉時,在神宗的圣裁中,就包括對自首減刑的赦令,因為當時爭得就是阿云是否適用于自首減刑條例,皇帝的赦令就表達一個意思,適合。
不過后來被大臣們一股腦都給駁了回去。
適合個屁!
你趙頊懂法嗎?
不懂就別bb。
但通常皇帝的赦令,都是針對刑罰的加減,比如說,杖一百,還是杖五十。對律文的補充和解釋非常少。
可見阿云一桉,是有著很多特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