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章引例破律題。”許遵不禁皺了下眉頭。確實!王安石變法在即,司法若是落后,可能就會出現很多問題。就好比這盜印,無法可判。還得塞到“造襖書襖言”罪下面。雖然引例破律存有一些弊病,但如果配合司法改革的話,也許是可以規避大部分弊病的。再三思慮后,許遵點頭道:“到時我提一提,看看他們是何反應。”......其實張斐提出引例破律,并非是一時沖動,而是他研究過宋朝的律法,引例破律就是出現在熙寧年間,但不是主動發生的,而是被動發生的,原因也很簡單,就是王安石變法。王安石變法是全方面,也引發了許多司法問題。普通立法是有很大的滯后性,王安石變法是又急又快又勐。最終也只能引例破律。但由于是一種被迫行為,導致后來也變得引例過多,給司法體制造成不小的沖擊。可見,引例破律是必然的。既然是必然的,就不如主動為之。這樣還能夠更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