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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

      張斐立刻道:“我當然能。”

      “是嗎?”呂公著問道:“那你是如何判斷得?”

      張斐笑道:“契約就是這么寫得呀!由于陳裕騰之后追究其中利息,這就足以推斷第二份抵償契約并沒有立刻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二者不是一種取代關系,而是一種并存關系,或者說是補充關系。

      雖說不足一月,按一月算,但是我們一定要明白一點,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的,而不是說每月的第一天就產生整月的利息。關于這一點,我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很多舉債契約,是債權一方選擇提前終止,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就是算在當日,而不是不足一月,按一月算,由此可見,利息是每天都在產生。”

      呂公著聽得是稍稍點頭。

      這個不難理解,不足一月按一月算,只是維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利息的產生是以天數來論的。

      張斐又接著說道:“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論,同時第二份抵償契約,并沒有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以及之后陳裕騰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而利息又是產生于本金,那么還款日期當然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不足一月,按一月來算,是以終止契約為前提的,沒有終止,又沒有特別說明,而利息又是算足額,那自然就按契約上的日期來算。

      呂公著稍稍點頭道:“確實是應該算在六月十五。”

      由于第二份契約本就是一個坑,陳裕騰方面也就沒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更加不可能說直接終止第一份舉債契約。

      既然沒有說明,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約的時效來算。

      張斐繼續說道:“既然本金就是聘禮,那么納征之期,就應該是在當年的六月十五生效,而李四卻在六月初三,便將妻子賣于陳裕騰,這絕對是屬于戲賣之罪。”

      門口圍觀之人,皆是一臉懵逼。

      也包括許芷倩在內,事到如今,他們算是聽得非常明白,但他們卻更糊涂了,這么打下去,李四的戲賣之罪,可真就坐實了呀。

      戲賣之罪,非常清楚的寫明,賣妻必須是在雙方自愿,且手續完備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一律視為戲賣。

      顯然,李四是在沒有走完整個程序,就將妻子賣給陳裕騰。

      呂公著又認真查閱了一番資料,若有所思道:“關于這兩份契約,本官得重新審......。”

      張斐直接打斷呂公著的話,“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確認,這兩份契約是沒有任何問題,如今知府又認為這契約有問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