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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章 玩嚴謹是吧!

      門口又是響起一陣嘩然。

      比起契約的時效性,他們更懂得什么戲賣,什么是擅去,什么奪妻。

      奪妻最好理解,就是搶奪別人的妻子。

      至于擅去,就是妻子拋棄原配丈夫,跟了別得男人。

      顯然這三者是矛盾的呀。

      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不可能三罪共存。

      要么就是妻子與老王勾結,要么就是丈夫與老王勾結,不可能三個人同時有罪。

      這簡直自相矛盾啊!

      呂公著還未看狀紙,就道:“既然李四犯下戲賣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從何談起?”

      既然是李四戲賣妻子,妻子就應該是受害者,怎么成了被告人啊!

      張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納征之禮,就自愿委身于他人,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陳裕騰當然也犯下奪妻之罪。”

      審案無數的呂公著,這回也被張斐弄得頭昏腦漲。

      如果就常理而言,戲賣與擅去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但律法并沒有規定這一點,律法只是解釋何謂戲賣,何謂擅去。

      那么如果分開來看的話,曾氏的確犯了擅去之罪,因為她是在沒有完成納征的情況下,就主動離開自己的丈夫,跑去跟別人結婚。

      因為李四當時并沒有趕著她走,反而是眼巴巴,淚汪汪,滿是不舍。

      陳裕騰亦是如此,他是在沒有完成納征的情況下,就將人家妻子給娶走了,這當然是屬于奪妻,雖然中間沒有人反抗,但不代表這就合法。

      想了半天,呂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歸根結底,就在那份契約的生效日期上,他們都以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續,可因為陳裕騰之后追究利息,而導致這一切都變得不合法,因為這個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行為卻提前發生在六月初三,又怎么可能合法,三人誰又能幸免。

      此時此刻,不管是呂公著,還是許芷倩,都明白為什么之前張斐先讓李四去祥符縣告官,以及方才要控訴那份契約不合法,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給出證明,表示這契約非常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