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引用真宗時期頒布的敕令,“民負息錢,無得逼取其莊土、牛畜以償。”不能以利息錢,去奪取農夫的田地和牛畜。還有就是,完善《宋刑統》追債的條例,確定一點,嚴禁債權人私自強牽債務人財物和以身代當。在這一點上,是官為理。面對不償還著,必須得告官解決,皇庭有責任為債權人索要合法利息。另外,擔保法不變,但不準強迫他人擔保,亦或者強迫他人借貸。這些都是不打緊的。他們都知道這些條例。最最最關鍵的是其中一個條例和一個放貸原則。條例就是,利息必須按照借出物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利息,不管還什么,都得按照這個價來計算。至于后一個原則,就是官私一致原則。之前你欠官府和欠私人,懲罰條例是不一樣的。欠官府的,可能就是直接沒收,但你欠私人的,官府懲罰手段就是苔刑,不還打你一頓,再不還再大,你要是還是不還,那.那你們就自己解決。但是欠官府的,可能直接沒收,甚至有可能坐牢。現在就是一模一樣。這可是將那些大士紳給氣瘋了。不能妥協??!咱們必須得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