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爛命一條
張斐道:“就是...就是小民并沒有官府的公文。”
呂公著聽得卻是更加糊涂了,又問道:“這跟欺君之罪有何關系?”
張斐道:“根據官府的規定,若無官府的公文,珥筆之民是不能上堂為他人辯訴。可前幾日小民曾以珥筆之民的身份在審刑院打過一場官司,并且上堂為人辯護,聽聞這場官司是當今圣上授意的,可根據朝廷法制,小民并沒有資格打這場官司,故小民犯了欺君之罪。”
可真是有理有據。
這項規定的目的只是要約束珥筆之民,避免爭訟成風,那一紙公文,就如同律師執照,沒有執照,就沒有在堂上的辯護特權。
但這條規定是因地而異,汴京相對嚴格一些,是必須要有公文,才能夠上堂,這可是京都,若不嚴格控制,開封府的鼓不得每月一換啊。
可是在地方上,只要老爺們認為有必要,那些沒有公文的傭筆之人,也可以上堂辯護,這是因為傭筆之人是最早出現的訟師,當時還沒有這條規定,這就存在一個模糊區域,官老爺就最喜歡模糊,只有模糊,官的兩張口才有用。
另外,張斐本就是此案的證人之一,這又是個特例,許遵如此守法之人,也都不覺得這違反規定。
可話說回來,確確實實是有這么一條明文規定在。
而且這第二場官司,不是在登州,而是在汴京。
且不說欺君之罪就是一種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面裝,關鍵這場官司,還真是宋神宗直接授意的,一定要說是欺君之罪,那倒也不是不可以。
呂公著一時都不知該如何反駁,于是問道:“你可知此罪的后果是什么嗎?”
張斐道:“具體不清楚,但最輕也應該是斬首。”
呂公著都快被這小子給逗樂了,道:“既然你知道,那你為何還來自首,據本官所知,并無人調查此事啊。”
張斐閉目嘆了口氣,道:“自古忠孝難兩全,小民為方云申訴,乃為報其救命之恩,但是小民對陛下的忠誠,亦是日月可鑒,故小民來此自首,以求兩全。”
呂公著聽完之后,也不知該夸他忠心,還是該罵他愚蠢,雖然他不贊成張斐那日在審刑院所言,但是一事歸一事,這事他覺得沒有必要,他也不認為張斐真的犯了欺君之罪,可事已至此,他也不能當做沒有發生過,這個罪名非常敏感,是口袋罪,他若不理會,可能連會冠上這罪名,于是道:“你若不來自首,倒也沒有人調查此事,如今你自己跑來自首,其罪名之大,本官也不敢隱瞞.....。”
不等他說完,張斐便躬身作揖道:“還望知府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