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章 領內檢地
在確定每一塊水田和旱田的等級,記載其實際長寬(十二間、三十六間等)和面積,然后乘上斗代,算出每塊地的石高(分米,即收繳額),最下面記載所有者姓名。
在賬面的最后按等級計算出面積和石高,然后再算出該村田地和宅地的合計面積以及村的總石高。
將寫有以上內容的檢地賬交由村民進行抄寫,并讓他們提交承認其內容的字據,這樣事后就不會有人對面積和斗代提出異議。
檢地奉行和奉行人、代官等在這份抄寫本的檢地賬上蓋章,然后交給村民保管。以上種種,都是檢地奉行、奉行人、代官等人的任務。
這樣就形成了一座領主階級的金字塔:以家督上條清定為頂點,其下分列著家臣、陪臣(家臣的家臣),是一種多層的主從關系。
而這種主從關系得以成立的關鍵在于根據石高分封領知(恩賞)以及受封者的奉公(兵役),因此,石高是確定領主階級主從秩序所必需的工具,實行檢地正是為了把握石高。
既然運用檢地規定的標準來統一長度和容積,并據此計算石高,那么比如說一萬石的領知額,從原則上來說,不論在刈羽郡還是在其他地區都應該是一樣的。所以清定只要通過計算石高,就可以把大名轉封到任一地區。比如說,按照相同的標準,凡一萬石的大名需要承擔五百人的兵役。還可以據此建立起一個統一的大名門第及排序的體系。同樣的事也發生在各大名領的大名及其家臣之間。通過建立起這樣的制度,統一政權就能成為一種超越的、專制的權力。
但是,檢地并非由奉行人、代官擅自實行,而是他們需要先接觸村落,讓村中的代表人物作為向導,然后才能進行。
如果沒有村民,上條家的檢地奉行、奉行人、代官是不可能知道村落的分界、田地的等級和田地名請人姓名的。當然,決定等級的時候,檢地奉行、奉行人、代官若根據日照和水利情況希望將其定為上等,就會和村民產生矛盾,但這也說明村民可以在檢地現場表達自己的主張。
雖說領主與百姓的身份區別很大,百姓的主張也有可能不被接受,但總的來說檢地賬是經由雙方利益碰撞后定下來的,所以村民也對檢地賬的內容負有責任。檢地的奉行人、代官蓋章后將檢地賬交給村落,此時百姓提交證書,就表示承認檢地內容,尤其是其中的村高,也意味著本村承包了年貢的繳納。
年貢額一般以村高為基準,再乘以幾成、幾分這樣的年貢率,以村為單位計算,針對村落征收年貢。村吏(特別是莊屋、名主)以此為基準,根據每一個村民的承擔額分別征收,集齊全村的年貢額之后再上繳給領主。如果有不能繳納(未進)的百姓,莊屋等人可以墊付,總之要備齊全村的年貢額后再一次性上繳。這就是年貢的“村請”。因為村落承擔責任,所以村的石高非常重要。
那么,像這樣通過給予所領(土地)來確立領主階級(武士身份)內部的主從關系、領主與農民(百姓)之間的統治與被統治的階級(身份)關系的制度,就被稱作知行制,不過,狹義上用作前者即主從關系的場合比較多。另外,以這種關系為中心形成的社會被稱作封建社會。清定以石高為基準構建起知行制,并從刈羽郡開始推廣至上條家治下的領國,建成了統一的石高制為基礎的知行制。
由于上條家在統治從敵方手中奪取的領地和一些無主之地時,基本上是讓當地的領民自行上報(百姓指出),并以此為依據掌握原領主的所領范圍和征收年貢、徭役等等。而像寺院、神社等擁有領土之人,則是以石高申報各自的知行額(領主指出)。
不過,也有一些例外。
根據申報,與上條家有淵源的刈羽郡鵜川莊實相寺領的當知行額(該收繳的年貢等)為一千一百石,但清定卻以實相寺中供奉著上條定憲、上條彌五郎以及諸多上條一族之人的牌位為由,直接給予實相寺‘不輸(不納賦稅的權利)’的特權。
米山寺因捐出大量典籍用于鄉中教育,其當知行額兩千石被清定免除兩年。
而被清定授予苗字帶刀特權的山口村、巖原村、劍野村、泉田村、大月村這五座村子則是享有四公六民(四成上繳主家,六成農民自留)以及不用承擔任何勞役的優惠政策,倘若遇到收成不好的年份還會再往下進行減稅或者免除當年的年貢。
當然,“指出”的內容和格式都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