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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5章 風險投資

          這是一種轉移型放出系兼具契約型操作系的復合型能力。

          能力者在取得投資者同意時,會以契約形式和投資者簽訂為期三天的風險合同。

          當風險合同簽訂生效后,能力者可以從投資者身上抽取30%的可用資金(顯現氣量),同時,雙方將會肩負同等風險。

          在合同生效期間,能力者一旦受到來自「競爭對手」的攻擊,所承受的損失(傷勢),將會以50%的分配形式轉移到投資者的身上。

          當承受的損失達到資金所不能負荷的程度,此次投資將會迎來失敗。

          能力者將有三十天時間無法再次發起投資,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也將在三天之內無法調動投資出去的30%顯現氣量。

          與之相對的,如果能力者成功打擊到競爭對手,從而取得收益,那么能力者和投資者就可以將競爭對手身上的部分顯現氣量轉移到自身。

          譬如,成功從競爭對手身上撬走10%的顯現氣量,那么能力者和投資者能各自得到5%顯現氣量的增幅。

          當收益回報率達到兩倍,也就是60%時,此次投資成功。

          競爭對手會破產,強制性進入為期三天的絕。

          而能力者和投資者能在三天時間內平分、且享受到競爭對手的100%顯現氣量。

          亞當斯推了一下鏡框,將擬現出來的風險合同遞給凱萊布。

          凱萊布接過合同,摁上大拇指。

          合同契約條件達成。

          虛實不定的紙張驟然消散,凱萊布身上的念氣隨即如流水般飛向亞當斯的身上。

          也在這時——

          庭院里突然響起猛烈的槍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