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二章 堂下何人,為何狀告本庭長
說話時,他揚起那份法報來。
張斐點點頭道:“不錯,這份法報上的內容,的確是本庭長授意的,本庭長對于這篇文章的每個字,都將負有責任。”
蘇轍又道:“但是我們檢察院認為,這法報上的內容,違反了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的原則,乃是張庭長以公謀私,以此來擴大皇庭的權力。”
張斐問道:“此話怎講?”
蘇轍道:“任依私契,官不為理,確實有包含自由立契的含義,但這只是次要,其中主要意思,是官府不能過多干預民間的債務糾紛,而并非是干預立契的初衷。
民間立契,若有糾紛,官府是可以不為受理的,盡量讓契約的雙方,依靠民間的規矩去解決,官府秉承這一原則,最多也只能追討本金,而不能追討利息,但也只能用苔刑來迫使百姓還錢,甚至不能派人去百姓家扣押財物。
雖然之前張庭長幫助士兵、鹽商追討相應的賠償,其中也包括利息,但那也只是在雙方的和解下發生的。
但是根據這份法報的內容,等同于賦予皇庭強制干預私契的權力。尤其是法報中最后一點,雙方必須在契約上寫明債務承擔,可眾所周知,當下的契約,只寫定利潤分配,而不會寫明債務分配,若有糾紛,是雙方調解,不會訴訟到官府,而如今皇庭要求寫明這一點,就證明皇庭將會介入其中,用司法權,去處理民間的債務糾紛。”
這古代的契約,只規定利潤分配,而不規定債務分配,因為契約對于古人而言,只是合作的起點,是沒有終點的,通俗一點的說,大家合作的好,那就繼續合作,合作不愉快,那就不合作。
這也是為什么古代契約都非常短,不像后世的契約,會寫明在什么情況下,發生意外,這債務該由誰來承擔。
如果發生糾紛,官府是可以不理會,也很難去理會,因為沒有明確的債務明細,律法中也沒有這么寫規定。
但在京城,汴京律師事務所的新契約已經加上了債務分配的條例。
但那也屬于民間事務,官府并沒有規定你這么寫,因為當時張斐不是大庭長,他只是一個珥筆。
而如今皇庭要求寫明債務問題,官府就是要干預,給判決帶來依據。
張斐點點頭道:“你說得不錯,本庭長要求寫明債務承擔,就是為皇庭強制執行賠償,提供依據。”
院外立刻響起一陣嘩然聲。
雖然很多人也不知道為什么會發出嘩然之聲,也許是被雙方爭論感染,就覺得這很可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