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外二

          不過規定丁憂日期為百日,而不是二十七個月,也就是俗稱的三年。

          其實在重新立法之前,就沒有規定要丁憂多久,有百日之說,也有三年之說,主要是看自己的意愿,就是富弼開的頭,他身為宰相,愣是回家丁憂了二十七個月。

          他雖然是自愿的,但他可是富弼,地位、威望都不是一般人能比的,這是一個很好的表率。

          而在當初立法的時候,富弼剛好又是立法會長,他雖然沒有要求跟自己一樣,因為他向來是嚴于律己,寬以待人,但是大家都認為應該效仿,才規定二十七個月。

          但這是在冗官的前提下立法的,當時的情況,不是特殊差遣官,不怕找不到人補,由于后來的官制改革,知縣、知州權力都是很大的,不可能隨意撤換的,如果這些人回家丁憂二十七個月,朝廷還必須鼓勵,那這會出問題的。

          所以,是基于這一點,調整到百日。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