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溪中文 > 北宋大法官為什么不寫了 > 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

      第二章 狂囚張三(下)

      許遵點點頭。

      何為免所因之罪,其實很簡單,比如說,你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導致你傷害他人,但由于你最初的目的,不是傷人,而是盜竊,也就是因盜竊而傷人,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你若自首的話,律法就只追究你傷人之罪,而不追究你盜竊之罪。

      這就是免所因之罪。

      如果盜竊加傷人,那是要判處死刑的,但如果只追究傷人,那就根據傷人情況來定,但一般不會判處死刑。

      這是非常合理的,如果不這么立法,那就會導致,一旦出現因盜而傷的情況,就會直接殺人滅口,反正也是死。

      若給他一條活路,可能能夠避免傷及無辜,甚至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救治。

      張斐立刻道:“根據我朝律例,盜殺之罪重于謀殺之罪,那么由此可推斷,此條律例也適用于謀殺之罪,那么有自首情節的阿云,自然也適用于此條律例,而阿云是因謀殺而傷人,根據免所因之罪,自然得免除謀殺之罪,判阿云傷人之罪。”

      那原文的前半句,“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br/>
      這是條例。

      下半句,又議曰:“假有因盜故殺傷人,或過失殺傷財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br/>
      這是舉例解釋。

      不是說免所因之罪,就只適用于盜殺罪。

      張斐的推論邏輯是對的。

      可徐元卻聽傻了。

      這樣也行?

      “一派胡言!”

      徐元怒斥道:“你這簡直就是一派胡言,你方才說得盜傷之罪,之所以可免所因之罪,乃是因為盜竊之罪是要輕于殺傷之罪,故免除盜竊之罪,只追究殺傷之罪。可到你這,卻顛倒黑白,謀殺之罪是重于傷人之罪,豈有免除謀殺,只追究傷人之罪的道理,若是這樣判罰,這天理何在?!?br/>